市直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社【2014】540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决定对市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市直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认定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批复。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求。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专业)培训的经验,对当地空白或短缺并有培训需的专业可突破连续办学两年以上限制条件选定培训机构。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八)近五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申报程序
申请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填写《白城市市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详细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近两年的培训人员花名册1份,具体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培训专业、收费标准、培训时间、手机号码、家庭住宅电话等基本信息;
(四)与《办学许可证》注册地址一致的场地产权证明;
(五)办学许可证副本、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校长、教师(分别为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及职称、资格证、聘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七)教学设备及设施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收据等);
(八)管理人员花名册;配备专职校长的材料说明;专职教师花名册;
(九)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教材;
(十)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招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材料上报(4月12-15日):各定点培训机构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二)材料审核(4月16日-20日):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实地察看(4月20日):材料审核后,相关科室(部门)人员进行实地察看,由相关科室(部门)人员予以认定合格机构,面向社会公布。
(四)上报备案:由市人社局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合格的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备案。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可按《(吉财社[2014]540号)的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五、管理监督
(一)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定点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管理和业务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人社部门根据定点技能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能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并督促实施。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年终对定点技能培训机构全年工作进行评估,凡不按要求开展工作,不能切实履行培训职能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定点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培训就业台帐。培训就业台帐说明受训人姓名、类别、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职业资格、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胡春艳 3209616